租房合同要約定保證金嗎
租房合同要不要約定保證金
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一條法律規定里提及了幾個常見的名詞,如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根據該法條里的規定可知,提及的類似名詞如果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那么無法適用定金罰則,因為定金是法定概念,其有特殊的法律定義無需在合同約定里再解釋定金的權利,而類似該法條里提及的其他名詞屬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所使用的詞語,不具有法律規定的應有之義,所以需要當事人細化,反過頭來說,履約保證金也是如此,那么下文來看一下在房屋租賃合同里常見的履約保證金(或者押金,下文如無說明視為等同詞語使用)是如何約定的,以及該類約定對合同當事人一方維權時是否帶來的弊端。
為了預防因押金引起的糾紛,租賃雙方在租房合同中最好加入押金條款,具體如下:
1、為確保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之安全與完好,及租賃期內相關費用之如期結算,乙方同意于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給甲方押金___元整,甲方在收到押金后予以書面簽收。
2、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甲方應于租賃關系消除且乙方遷空、點清并付清所有應付費用后的當天將押金全額無息退還乙方。
3、因乙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而產生的違約金、損壞賠償金和其它相關費用,甲方可在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10日內補足。
4、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無法在租賃期內正常租用該物業,甲方應立即全額無息退還押金予乙方,且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5、寫清楚注意事項。客戶租房首先要支付租金以及押金,押金主要是用于抵充承租人應當承擔但尚未交付的相關費用。押金究竟支付多少可以參考以下幾種狀況,包括租期長短、房屋裝修程度、家具家電數量和價值等因素。目前市場上常規是按“付三押一”標準支付押金,指的是租金按三個月為一期支付,同時支付一個月租金數額的押金。關于承租人究竟付多少押多少均由租賃雙方自行協商決定,關鍵是一旦協商成功就應以書面形式寫下來。承租人還必須在合同上寫上每期租金的支付時間和方式以及逾期違約責任,可以銀行劃帳方式直接劃入房東名下,并保存好相關憑證。
租房合同要不要約定保證金?簽訂租房合同的時候需要看清楚保證金、押金、房租等等相關的數字,特別是金額的數字要能夠確認清楚。關于租房合同約定保證金的具體內容,可能你還不了解這時可以找律師一對一為你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