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購:租賃合同還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一、以租代購的真實面目
車商將消費者“購買”的汽車以出租方式交付給消費者,消費者每月支付租金(月供),租期滿交納其他費用后汽車更名給消費者。對于消費者而言,以此方式購車的好處是“首付”可以更低甚至是零。
二、車價虛高將近一倍
真實車價約16萬元,但車商租賃給黃某的總價卻將近29萬元,虛高13萬元。
三、苛刻的收車不退費條款
消費者拖欠租金,合同自動終止,車商可以強制收車,已交費用全部不退。
四、高額違約金
違反合同任何約定即視為違約,違約即按總車價20%支付違約金。
五、法院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是出租人根據消費者對車商、車輛的選擇,向車商購買車輛提供給消費者使用,消費者支付租金的一種購車方式。但現實當中,主導這種購車方式的不是消費者,而是車商和出租人通過提高車價、高息融資來聯合賺取更高利潤的一種手段,消費者的好處僅僅是最低首付“租”到汽車。
六、法院認定為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如果分期支付租金實際上是車商賣車的分期付款(月供),并在月供完成后轉移所有權給消費者,不涉及車商、出租人、消費者三方關系的,人民法院一般認定為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七、遠高于車價的租賃總價,法院如何認定?
法院查明的真實車價約16萬元,但車商租賃給黃某的總價卻將近29萬元,虛高13萬元。黃某據此認為該合同顯失公平,請求法院認定無效,但法院認為黃某是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理應對合同內容進行充分的了解再簽字確認,現沒有證據證明車商采取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黃某簽名,也沒有證據證明合同存在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故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八、車商的損失法院如何認定?
車商以虛高的車價計算其損失額為7萬多元,法院不予支持,并認定其租金損失為黃某未支付一個月的租金損失8046元。
九、違約金法院如何計算?
根據法律的規定,違約金一般不得超過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法院認定車商的實際損失為真實車價-租金收入-車輛殘值約為元,并以此作為黃某應當支付的違約金數額。